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在吉尔吉斯斯坦留学人员办理《留学回国人员证明》的有关说明
2017-07-04 16:46

  《留学回国人员证明》主要用于留学人员回国办理国外所取得的学历学位认证,同时根据我相关规定申请享受国家优惠政策。

  一、《留学回国人员证明》申办对象应满足以下3个条件:

  1、在吉尔吉斯斯坦正规高等学校(科研机构)进修、学术访问、攻读学位(学历)或以中外院校联合培养、校际交流、中外合作办学方式出国学习人员;

  2、在吉居住时间不少于6个月;

  3、拟彻底回国工作。

  二、在吉留学人员应在回国工作前由本人来我馆申办《留学回国人员证明》。因特殊情况未及时申办的,可在回国后委托他人向使馆提出补办申请。需提交如下材料:

  (一)在吉攻读并取得学位(学历)者

  1、申请人护照复印件;

  2、所有在吉留学期间签证、出入境验讫章复印件;

  3、经翻译公证、吉外交部领事司认证的成绩单原件及复印件;

  4、经翻译公证、吉外交部领事司认证的毕业证原件及复印件;

  5、经翻译公证、吉外交部领事司认证的学位证原件及复印件;

  6、回国单程机票或订票单复印件;

  7、如申请人在吉并委托他人办理,需提交经公证的授权委托书原件,被委托人有效身份证、护照复印件。如授权委托书由吉公证处开具,需办理翻译公证、吉外交部一次领事认证和我馆二次领事认证;

  8、如申请人已回国,需提交补办申请,写明未及时办理原因并手写签名。如委托他人办理需提交经国内公证处公证的授权委托书原件,被委托人有效身份证、护照复印件;

  9、使馆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。

  (二)进修、访学人员

  1、申请人护照复印件;

  2、所有在吉留学期间签证、出入境验讫章复印件;

  3、留学单位开具的学习证明原件及复印件;

  4、回国单程机票或订票单复印件;

  5、如申请人在吉并委托他人办理,需提交经公证的授权委托书原件,被委托人有效身份证、护照复印件。如授权委托书由吉公证处开具,需办理翻译公证、吉外交部一次领事认证和我馆二次领事认证;

  6、如申请人已回国,需提交补办申请,写明未及时办理原因并手写签名。如委托他人办理需提交经国内公证处公证的授权委托书原件,被委托人有效身份证、护照复印件;

  7、使馆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。

  三、留学回国人员在国外连续获得多个学位(学历)的,应在获得最高学位后于回国前申办《留学回国人员证明》。

  四、《留学回国人员证明》请妥善保管,遗失不补。

  五、《留学回国人员证明》不收取工本费。请申办人于每周一下午3:00—5:00来我馆领事部办理。

  六、请留学人员提前做好规划,如确需在使馆办理成绩单、毕业证、学位证等材料领事认证,请参阅我馆网站《公证、认证须知及收费标准》

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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